(一)共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热爱消防救援事业,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高度的服从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本人没有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本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无犯罪记录,未受过严重违纪处分,符合征兵政治考核标准。
6.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优秀青年、中国共产党党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军人、退出的国家队消防员和其他具有消防救援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岗位条件
1. 战斗员:
具有高中或同等(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年龄18至30周岁的男性。
2. 执勤车驾驶员:
具有高中或同等(含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年龄20至35周岁的男性;报名驾驶员岗位人员应持有地方B2级及以上驾驶证,驾龄满1年。
(三)不予招录的情形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2. 有个人不良记录的;
3. 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的;
4. 受过党(团)、政务处分的;
5.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6. 有影响工作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足弓消失)、严重脱肛、疝气等疾病、主要器官或者部位有手术史;
7. 有文身及影响面容、外观、功能的瘢痕;
8. 有疥疮、与麻风病人同吃同住等密切接触史、牛皮癣、头部黄疸、吸毒、性病以及其他传染病等;
9. 有经常胸痛、心慌、腹泻、吐酸水、咳嗽、哮喘、贫血、肾炎、结核病、肝炎(携带者)等;
10. 有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等;
11. 有遗尿症、梦游症等症状;
12. 有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
13. 有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影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14. 有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等;
15. 已评定残疾等级、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功能异常等;
16.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